庇護所關閉。Jane McAdam認為,將大陸地區(qū)從移民區(qū)域中移除有效地使澳大利亞成為逃離船只的難民國家的做法,違反了工黨政府的信任。上周,澳大利亞議會通過了2012年《移民修正(未經(jīng)授權的海上到達者及其他措施)法案》。該法案的實質(zhì)是,任何通過船只抵達澳大利亞大陸或被排除領土的尋求庇護者無法在澳大利亞申請保護簽證,而必須轉移到第三國(諾魯或巴布亞新幾內(nèi)亞)處理其保護申請。接受海外保護申請評估的尋求庇護者無法獲得與在澳大利亞大陸提出庇護要求(即通過飛機抵達的人群)相同的程序保護。他們無法求助于難民復審庭或澳大利亞法院對負面難民身份認定進行復審。此外,由于中心的偏遠位置(以及其他主權國家可能拒絕外國人進入),律師、非政府組織和其他人的接觸受到嚴重阻礙。上一屆保守黨政府在2006年提出類似的法律時,工黨指出了它與法治和自然正義原則的不兼容性。它正確地認為這涉及“在數(shù)個重要領域違反國際法”。然而,工黨政府現(xiàn)在卻通過了這樣的法律。然而,將整個澳大利亞從移民區(qū)域中“排除”對澳大利亞的國際法義務沒有影響。澳大利亞的國際法責任和責任保持不變。根據(jù)國家責任原則,對國際法違約行為的責任可以是聯(lián)合的也可以是幾個的。任何幫助或協(xié)助他國實施違反國際法的國家在其知情且行為違法時也要對此負責。此外,若某一法定、司法或行政政府機構、或者雖不是政府機構但被授予某些政府權力的個人或實體實施了違反國際法的行為,這一違法行為也歸于國家的責任范圍。換句話說,各國無法“外包”其國際責任。澳大利亞不能通過將尋求庇護者送往諾魯或巴新來擺脫自己的責任。根據(jù)國際法,個人有權尋求庇護免受迫害。每個國家在其領土內(nèi)都有授予難民庇護的主權權利;相應的義務是所有其他國家尊重該庇護。庇護是一種和平、人道和非政治行為。澳大利亞有義務不將人們遣返回迫害和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的國家。這一義務基于國際條約法和風俗長期傳統(tǒng),已納入國內(nèi)法中,并且不容因政治原因簡單放棄。在尋求庇護的權利方面,阻礙途徑或領土接觸程序的措施,不僅可能違反國際人權和難民法的明文義務,而且可能違反善意原則。盡管各國無須促進尋求庇護者到達其領土,但欲阻撓這些人群移動的各國的選擇受到國際法的特定規(guī)則和履行善意原則的義務的限制。 immig雖然國家沒有明文規(guī)定應在其國內(nèi)處理尋求庇護者,但難民公約的一些規(guī)定(對非法入境不設懲罰、不歧視、非遣返、接觸法院以及締約國對難民的待遇)強化了難民公約的宗旨,保障難民“最廣泛可能行使的基本權利和自由”。國家對其領土上的難民以及在其領土管轄范圍之外的實施強制措施的難民負有責任。這一責任要求確保難民不被以任何方式遣返到他們面臨或可能遭受的迫害、生命意外剝奪、酷刑或其他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處罰的國家;如果被送返其他國家,他們則有權獲得保護和永久解決方案。通過將整個澳大利亞從“移民區(qū)域”中設定為被排除地區(qū),即使是針對直接來自它們所害怕的國家的人,澳大利亞也正在試圖破壞國際保護體系的實質(zhì)?,F(xiàn)有的區(qū)域處理制度并非真正的“地區(qū)”方案。它不反映基于共同目標、關切和責任的多邊制度,而是基于澳大利亞與其他國家之間的雙邊安排,澳大利亞外包難民身份認定給其他國家(給予這些國家重大的財政刺激)。此外,為了避免自己的責任而將其外包給其他國家,對多邊條約制度無稽之談,與難民公約的宗旨和目的不符。庇護所關閉
Jane McAdam認為,從移民區(qū)域中排除大陸有效地關閉了澳大利亞作為庇護國家的地位,這是工黨政府的失信行為。
上周,澳大利亞議會通過了2012年《移民修正法案(未經(jīng)授權的海上抵達和其他措施)》。該法案的核心內(nèi)容是,任何通過船只抵達澳大利亞大陸或被剝奪領土的庇護尋求者不能在澳大利亞申請庇護簽證,必須被轉移到第三國(諾魯或巴布亞新幾內(nèi)亞)進行庇護申請的處理。
那些在海外進行庇護申請評估的庇護尋求者無法享有與在澳大利亞大陸遞交庇護申請(即乘飛機到達者)相同的程序保護。他們無法通過難民復審法庭或澳大利亞法院對被拒絕難民身份認定進行復查。此外,由于中心位置的偏遠以及其他主權國家可能拒絕向非本國人提供訪問權,律師、非政府組織等的訪問也受到嚴重阻礙。
在2006年,前保守黨政府提出了類似的法律時,工黨曾指出其與法治和自然正義原則不兼容。它正確地指出,這涉及“違反澳大利亞在幾個重要領域下國際法義務的明顯違反?!比欢F(xiàn)在工黨政府卻通過了這樣一項法律。
然而,將整個澳大利亞從移民區(qū)域排除對澳大利亞在國際法下的義務沒有影響。澳大利亞的國際法責任和責任保持不變。
根據(jù)國際法的國家責任原則,對國際法違反的責任既可以是共同的也可以是幾乎全權的。任何國家如果知道違法行為的情況,并且如果該國自己實施這一違反法律行為,則也應負責。此外,如果違法行為是由一個政府的立法、司法或行政機構,或者一個盡管不是政府機構但已被授予某些政府權力的人或實體實施的,則該行為可歸責于國家(即使該人或實體超出其實際授權或違背指示)。換句話說,國家不能通過向諾魯或巴新發(fā)送庇護尋求者來擺脫自己的國際責任。澳大利亞不能以政治原因將庇護尋求者派往諾魯或巴新,從而擺脫自己的責任。
根據(jù)國際法,個人有權尋求和享受避難權免受迫害。每個國家都有在其領土內(nèi)向難民提供庇護的主權權利,對應的義務是其他所有國家尊重這種庇護。庇護是一種和平、人道和非政治行為。澳大利亞有一個基本的法律責任,不將人們遣送回迫害和其他形式的嚴重傷害中去。這一責任基于國際條約法和習慣法的長期原則,已經(jīng)融入國內(nèi)法律,不能僅僅因為政治原因而被放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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